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400-025-1120

最近更新

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量:411

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见习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王 薇

“解释只规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未规定子女不同意做鉴定而由监护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能适用推定为监护人的责任。”刘娟在上诉理由中写道。

刘娟是湖北省武汉一国企员工,丈夫赵勇也在同单位上班。2006年,因怀疑时年9岁的儿子赵云不是自己亲生,赵勇在武汉一家做了亲子鉴定检查,结论是双方亲子关系不成立。随后,赵勇手持鉴定报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其与赵云的亲子关系不存在,令刘娟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审理期间,赵勇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因刘娟不同意,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更终,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对赵勇的另外两个协商请求予以驳回。

该案后经再审、发回重审后,赵勇觉得看不到希望,遂主动撤诉。不过,2007年初,赵勇带着赵云去了武汉一隐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亲子鉴定检查,鉴定结论仍为双方亲子关系不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2011年12月,赵勇再次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自己与赵云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刘娟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庭审中,赵勇再次申请做亲子鉴定,此时刘娟不再反对,但赵云不同意做,鉴定再次受阻。一审法院支持了赵勇的协商请求,判令刘娟赔偿共计6.8万元。

刘娟不服上诉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前述协商理由。

新的隐私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司解确实没有规定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在隐私实务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赵勇案的主审法官、武汉中院民一庭法官张立新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须征求其意见。

“我们到学校找到赵云,征求他的意见,他明确表示不同意。”张立新说,经综合考虑刘娟在隐私解释出台前后对亲子鉴定态度的变化及赵勇在本案中确实已穷尽了举证办法,法院在向刘娟和赵云充分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定由刘娟承担不利后果,维持原判。

据了解,新隐私解释施行以来,武汉两级法院审理的4件亲子鉴定案中,已涵盖了三种情况:10周岁以下、10到18周岁之间、18周岁以上的子女。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也有发生。

“10岁以上的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如何适用新司解有关责任推定的规定,是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困扰。”张立新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将典型个案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避免新司解的有关规定成为“休眠条款”。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制网武汉11月2日电

(原标题:基法官建议出台亲子鉴定指导性案例)

二、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新领域,更需要法治守护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日渐复杂。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检察日报聚焦新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检察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能动履职故事推出特别报道,敬请关注。

二手商品交易怎么躲“坑”

“便宜出闲置彩妆,九成新,需要可以咨询”“个人自骑二手电动车转让,车很新,成色如图”……打开某二手商品交易App,页面上展示的商品琳琅满目,小到一本书、一个玩偶,大到冰箱、电视、汽车等商品,只要你有需求,几乎都可以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淘”到心仪的“宝贝”。

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二手商品的价格更低,其中也不乏使用痕迹少,甚至全新未拆的物品,因此,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选购二手商品时,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踩坑”的经历,货不对板、退换货困难、卖家隐瞒物品瑕疵等问题困扰着消费者。那么,在二手商品交易中,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二手商品交易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告诉记者,正是这一点区别,会导致部分二手交易的消费者无法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他分析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其中规定的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而有些二手商品卖家出售自己的闲置物品具有不定期性,且并不以此为业,因此这类卖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的经营者,购买其货物的买家自然也很难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对此,国内人民民商事科学研究中心副姚欢庆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非消费者维权的唯一依据,“二手商品的买卖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还可以将其当作一般的隐私合同侵权纠纷进行处理,适用法典合同编和侵权编中的规定来寻求救济。”

在检索相关案例时,记者发现,当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或惩罚性赔偿时,二手商品的卖家大多会以自己并非经营者提出抗辩,让消费者的维权之受阻。那么,所有二手商品的卖家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姚欢庆指出,判断二手商品的卖家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作为提出协商请求的一方,往往需要由其承担证明卖家为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购买二手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记者在浏览某二手交易平台时发现,点开任意物品的交易界面,都可以在醒目位置看到平台交易须知,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前了解退货规则,其中明确写道,“在购买前与卖家充分沟通,确认宝贝细节并达成一致,发货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若宝贝存在实质问题可退货,退货运费由卖家承担,若与卖家协商未果,可申请维权……”

这样的规则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并非个例,由于二手商品性质特殊,许多二手交易平台和二手商品卖家都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给消费者的售后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进行了部分列举,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针对沈某某一案所涉的二手商品,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审查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二手商品也不能仅因其“二手”性质而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从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商品类型来看,判断商品是否不宜退货应以商品是否因消费者原因而存在明显的价值贬损为判断标准。

消费者如何在二手商品交易中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退货等售后保障问题,售假、故意隐瞒商品重大瑕疵等欺诈行为在二手商品交易中也屡见不鲜,面对如此种种状况,二手商品的消费者该如何在交易中维护好自身权益?

基于二手商品的特性,专家们在接受采访时均指出,与新商品的交易不同,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商品时应对商品可能存在瑕疵抱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姚欢庆解释说:“二手商品交易的本质是循环经济,是为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而发展出的绿色购物模式。因此,如果要求卖家承担过高的义务和责任,将不利于货物的流通,故而相较于购买新商品,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璞对此进行了更具体的阐释:“在购买二手商品之前,消费者要与卖家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商品信息,如查看商品描述、图片、视频等以便知晓商品的真实状态。同时,消费者也应注意卖家过往的交易状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的可靠性。”他还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交易安全,尽量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避免私下交易,并对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交易过程进行留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任超表示,二手商品的交易平台也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他指出,交易平台要建立畅通的投诉通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按时回访纠纷处理结果。此外,平台还应当提高二手商品卖家入驻平台的审核标准,平时也要严格管理平台商家,可以通过设置红黑榜、诚信评价机制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用户进行平台公示名单、降低算法推荐、封等处罚。

(本报见习记者潘若曦 记者史绍丹)

如何保障直播带货场火而不乱

直播带货作为近些年崛起的商业模式,因实时交互、娱乐性强、对商品展示充分等诸多特点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比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业已完善的传统网购模式,在网络直播带货交易中,商品质量欠佳、退换货困难、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存在一些难题。那么,直播带货交易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直播平台承担审核监管责任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直播平台作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主体,应承担哪些责任?

国内政法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朱晓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直播平台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核查相关主体基本身份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时,显然符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要件,依法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并在义务未尽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晓娟说。

分情况区分带货主播的责任范围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是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在直播中负责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那么,主播在直播带货交易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呢?陈格认为,在处理直播带货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时,需要依据主播与平台或商家之间的实际合作形式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以便准确界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及性质。

刘天琪也认为,主播应承担的责任需视主播和商家的合作关系而定。他还指出,如果主播为直播服务机构下的成员,且其对直播合作并没有更终决定权,仅仅是按照要求为商家直播带货,那么其可能构成广告代言人,构成广告代言人身份的带货主播,如在带货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规范直播带货行为需坚持协同共治原则

2022年2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对直播带货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落实直播带货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直播带货所涉及的问题较为繁杂,受访专家认为,优化直播带货领域的专门法规仍有必要。

据朱晓娟介绍,直播带货行为作为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发展迅速。优化直播带货领域的相关法规,必须基于体系化思维,遵循民商法基本原理,在电子商务一般法即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直播带货的一般规则,形成顶设计,再制定专门的规范对直播带货中特有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

陈格表示,行政机构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规则外,重视现有规范的落实更加切实和重要。”朱晓娟指出,网络交易的特点尤其是直播带货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治理应该坚持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除了法规和加强行政监管之外,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消费者教育、技术创新等多种措施来规范直播带货行业。行业内可以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定期对会员进行审核评估。

(本报见习记者刘正人 记者史绍丹)

具有镇痛消炎功能、产自日本的九顺膏药贴(化名)因功效口碑俱佳,颇受消费者青睐,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量都在10万以上。由于销量火爆,这款膏药贴成了一些不良商家牟利的工具。日前,法院对江苏省苏州吴中区办理的一起制售假冒九顺膏药贴的附带隐私公益协商案作出二审裁定,检察机关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480余万元得到支持。

代购的“神药”是假货

“我一收到货就发现不对,外包装太粗糙了,使用效果也不好。买的时候我怕是假货还特意咨询了电商平台的卖家,他说这是从日本代购回来的,所以价钱比官网直售的便宜,还向我保证是正品。”2021年6月,吴中公安分局接到群众,称自己网购的3包九顺膏药贴可能是假货。

梁某售卖的这些假冒九顺膏药贴从何而来?背后有没有可能存在制假团伙?为了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沟通确定了侦查提纲,沿着假冒九顺膏药贴流入场的径顺藤摸瓜,更终找到了位于广州的假货窝点,并查到了梁某的上游卖家袁某和兰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傍名牌”以假充真

兰某曾与朋友合伙开厂,经营自有品牌的婴儿洗护用品,但生意并不景气。为了赚钱,兰某打算做一些外国品牌的假货,并选中了九顺膏药贴。

兰某先找人代购了九顺膏药贴的正品,将其交给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打样”,做出了膏药裸片,再在膏药裸片上印上九顺膏药贴标志。同时,他还联系了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印制有“外用药”“镇痛消炎”等字样的九顺膏药贴包装袋。两者组装后,兰某便通过中间商袁某,联系下家梁某,将其制作的假冒九顺膏药贴通过网络平台投入场销售。

为获取更多利益,降低成本,在兰某的要求下,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开始提升自己的“生产水平”,大批量低价提供印好九顺膏药贴标志的膏药裸片。自此,该制假售假团伙开始朝着规模化发展,形成了集生产、封装、分销、零售于一体的制售假药网络。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兰某等人的制假售假团伙销售金额共计148万余元。

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

承办检察官认为,兰某、袁某、梁某,以及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知假卖假,虽然生产销售的假冒九顺药膏贴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患者使用后可能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该承担责任,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承办检察官深入研判证据材料,重点围绕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公益受损情况、假药是否有毒有害等案件事实和适用等问题,着力搭建证据体系。

2022年5月6日,吴中区分别以兰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袁某、梁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魏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谭某涉嫌生产假药罪,提起附带隐私公益协商。

2022年12月2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判处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5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判处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80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处附带隐私公益协商被告兰某、袁某、梁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480余万元,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420余万元范围内与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0日,袁某、梁某及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目前,该案的关联犯罪案件仍在办理中。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黄晗希)

部分商家“反向抹零”,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部分商家将商品价格直接从“分”处四舍五入向上取整,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反向抹零”,破坏了公平规范的场交易环境。

2023年9月,河南省林州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称其在某超购买物品时被“反向抹零”。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调查,林州20余家商户存在“反向抹零”行为。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商家“反向抹零”行为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10月,林州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商户“反向抹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部门履职不到位。随后,林州向该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林州相关行政部门就“反向抹零”交易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相关场主体262家、提醒告诫113家、签订承诺书391家、责令整改26家,对提供电子秤、收银结算设备的某科技公司进行约谈,要求上述企业严格落实价格监督主体责任。

河南省林州检察官与“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反向抹零”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今年3月11日,林州邀请3名“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回头看”,了解到“反向抹零”情况已得到全面整改。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郑茜)

图片新闻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河北省邯郸峰峰矿区组织开展了“检护民生——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检察官深入乡村、社区,为群众详细讲解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维权方法,引导群众运用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彦莎 杨珊珊摄

三、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央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自身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

经济之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分别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和监督权。为什么说知情权对大家来讲很关键?

经济之声:在消费中怎样避免商品的搭售与强买强卖?消费者如何拥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杨晓虹:“强买强卖往往存在于稀缺产品中,产品的稀缺会产生搭售现象。即消费者要从商家买一样产品的同时必须买另一样,否则商家不卖。这种现象在80年代居多,现在非常少了。在上,公平交易指什么?是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第二是质量,必须保证公平交易以及公平价格。第三是计量,不能缺斤短量。更后,消费者一定要对强制性的交易说不。只有抵制它,才能制止这种现象。

在服务质量问题上,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质量有问题的货物。若商家拒绝退换,可以去做鉴定然后进行投诉。鉴定的时间建议在起诉之后,因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选定鉴定机构,其结果比较权威。若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同时,鉴定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也应由商家赔付。因此,消费者应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若每个消费者都有这种意识,那么就能促进商家的经营理念、厂家的生产方式更符合规范以及消费者的需求。”

经济之声: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安全权应怎样理解?

杨晓虹:“安全权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有比较多的案例可参考,比如假酒喝伤人、过期药品吃伤吃残、电器漏电、压力锅爆炸事件以及化妆品导致脸部问题等。这都是不应该有的质量问题。

但有一点要注意,例如鞭炮由于是可燃可爆物,它是非常规范的。一般人认为随便买炮放一放不会有事。但不同炮捻的长度、燃料时间的节点不同,这就不能单说是质量问题而是安全问题了。”

再比如,车的失灵是很恐怖的事,肯定不是操作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消费安全,即安全权。那么,我们是有权利来维护这种安全权的,在消费过程中,谁都不愿意因为消费而影响到到自己的健康甚至搭上性命。”

经济之声:在维护消费者自身安全权的过程中,厂家是主体责任,消费者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杨晓虹:“消法中并没有说明消费者要承担多少责任。只说明了,由于消费者没有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正确的操作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消费者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像对于合格的鞭炮来讲,不能说捻子太短,没看说明一放就出问题了,而去找厂家的责任。对于电器方面,产品是需要按照一步二步三步来做的,很多消费者自身没有注意操作步骤而发生意外,这时消费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非产品存在天然瑕疵或质量、技术等问题,消费者不知情,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商家和厂家两家都可以进行索赔。”

经济之声:索赔是按照什么依据?

杨晓虹:“举例来讲,比如说我买了一袋过期牛奶,索赔时就需要购物小票要求退货。其次,之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只能得到更高500元的赔偿,但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其赔偿额度就上升至1000元,与此同时,协商费也应对方承担。”

经济之声:结合案例来说,怎样依法求偿?

杨晓虹:“其实在某些过期牛奶的案例当中,消费者可以用使用消法,或者更好用食品安全法,两块钱的牛奶你将能获偿1000块钱的赔偿,这是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们还是鼓励消费者监督商家和厂家,其实这些协商我个人认为都属于公益性协商。你的一个协商可能是为大家谋了利益。

再比如,消费者买了一件衣服,但这件衣服的面料和吊牌的合格证上的面料标注不太相符。比如吊牌当中写的是百分之百棉,可是这个衣服消费者觉得不像百分之百棉,一经检测,发现这个衣服是95%的棉,5%的氨纶。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加了5%的氨纶不会影响穿这件衣服的穿着感,但是加了氨纶以后也许就有了弹性,颜色更鲜艳,更漂亮了,它可能会有一系列好处,可商家没有标出来,并且说是百分之百棉。当检测完以后,发现与商家所标不符,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第二要按照货款的三倍索赔。第三,检测费、协商费需要商家要承担。

但在求偿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小票、发票以及吊牌都需要留着。”

经济之声:获知权怎么理解?

杨晓虹:“要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可能就要懂得很多东西,比如衣服的吊牌内容是什么。现在有很多东西消费者不了解,所以获知权,就是消费者获得知识的权利。这些知识应该由谁来做?由国家,起码要教育消费者,要宣传一些基本的政策、方针和方法,再之长期的知识传授。”

经济之声:当消费者个人或者集体权益遭受了侵害时享有求偿的一个权利,但有的时候消费者会觉得赔偿的标准自己把握不好。消费者到底应该怎么来要求赔偿?

杨晓虹:“我们要求赔偿的方式有几种几种,是走协商,当然,协商相对较麻烦。第二是进行投诉。投诉就需要学会怎样去投诉,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网购的投诉应该在购买地。其二,要明确被投诉方,到底是厂家还是销售商。其三,要有具体的投诉请求,比如我上述提到的,退货是基本请求,还有索赔,包括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其四、要提供事实和理由,即到底为什么要投诉,造成了什么影响等。其五、投诉人应该是消费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另外还要注意时间,不要过长,它有一个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投诉在一年之内,协商期在两年之内。其六,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其七,消费者投诉时应该留下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被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更后,消费者要收集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发票、小票、货品以及误工费等相关的证明。”

经济之声: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消费者如何进行相应的监督?

杨晓虹:“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对于国家部门执行政策的力度方面,消费者可以提出质疑、批评、建议等。第二,对有损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商家和厂家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方式,还可以通过让媒体声援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监督的根本职责,深入贯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强化未成年人、隐私、行政、公益协商“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主动将检察隐私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效不断增强。在9月1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年)新闻发布会上,北京人民发布了北京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既包括聚焦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综合履职的案件、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多元化保护被害人的案件、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的遗弃案等检察案件,也包括通过检察和解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益的隐私检察案件、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的公益协商检察案件。

案例一: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昌平区办理)

——聚焦“两卡”犯罪,综合履职实现治罪治理并重

案例二:马某某遗弃案(海淀区办理)

——综合履职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

案例三:单某某猥亵儿童案(朝阳区办理)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案例四: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和解案(西城区办理)

——检察监督促成和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益

案例五:诉前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整治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北京铁运输办理)

——发挥公益协商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

典型案例一: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聚焦“两卡”犯罪 综合履职实现治罪治理并重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附条件不起诉 督促监护 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杨某某,2005年11月出生,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

2021年11月,杨某某在网络上寻找兼职时,得知在某软件聊天群内提供银行卡接收他人转账,就能够抽取高额佣金,遂自己办理并招揽同学办理银行卡共计11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6月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6个月,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昌平区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明知上游犯罪人员通过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网络诈犯罪所得资金,仍主动办理、提供银行卡并招揽同学办理、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杨某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6个月考察期。针对杨某某知识欠缺、守法意识不强、过度消费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社工制定针对性考察帮教方案,通过公益劳动、法治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活动,使杨某某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赚取合法劳动报酬,也改变了过度消费的坏习惯。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庭保护落地见效

经对杨某某成长教育环境开展社会调查,发现杨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父亲缺位、教育方式不当、对不良价值观及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引导等问题,导致杨某某认识和行为发生偏差,更终走上违法犯罪道。为督促、引导杨某某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义务,检察机关向杨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指导老师的引导下,杨某某父母转变沟通教育方式,多次与杨某某谈心谈话,充分理解其兼职的想法,并积极支持其在校内超参与勤工俭学,家庭关系逐渐融洽。

(三)“检察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学校筑牢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经走访调查,杨某某所在职业学院学生年龄普遍在18岁左右,外出实习、工作获取报酬的意愿较为强烈,但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金钱观教育缺位,就业引导不足,昌平区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学校聚焦校园“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引导学生提高法治意识,远离网络犯罪,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职能,深入校园发放反诈手册、张贴普法海报,研发“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课件,通过区教委向辖区内所有公立学校、23所民办学校推送,覆盖两万余名学生、七千余名教师、四万余名家长,警示网络犯罪的危害,提示学生准确识别网络安全风险,健康文明理性上网,构筑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四)“走访座谈+检察建议”促推社会保护精准发力

鉴于“两卡”犯罪中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均需到银行申办新卡,开卡环节是精准预防“两卡”犯罪的关键。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现涉案银行在未成年人开办新卡时虽有反诈提示,但未作实质审核,对不符合未成年人收入和消费规律的异常资金流动监管不足,遂针对上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涉案银行优化风险告知,对16岁以上未成年人设定较低的支付限额,严禁开通网银专注版,并利用公安反诈模型、银行自研防赌反诈模型,加强可疑账户批量侦测和及时管制,助推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的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未成年在校生容易被网络犯罪团伙拉拢、教唆或利诱,出租、出售“两卡”而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应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等问题综合履职,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家庭保护,协同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完善机制,促进学校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将隐私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策等五大保护,与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共同加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

典型案例二:马某某遗弃案

——综合履职妥善解决被遗弃儿童监护问题

关键词

综合履职 监护评估 支持起诉 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害人救助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外地某生产一名非婚生男婴,后将该男婴带至北京海淀区某附近遗弃。2022年6月2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以涉嫌遗弃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在案件办理中能动履职,启动监护监督

本案中马某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案发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监护人职责,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主动关注被害人因遗弃造成的监护缺失问题,通过对马某某多次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坦白被害人生父信息,经亲子鉴定后确认能某某为被害人生父。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商

(三)多维度救助保护,妥善解决监护问题

被害人被遗弃后因病被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安排就医,产生大额救治费用,针对马某某拒绝承担,能某某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隐私救助,同时协调民政部门、和国内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帮助共同解决被害人医药费问题。另考虑到被害人系非婚生婴儿,能某某抚养被害人后将面临与原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异地协作,由当地委托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协助办理被害人医学证明,妥善解决被害人监护问题。

典型意义

遗弃婴儿作为典型的监护侵害类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要做好监护缺失的监督工作,按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动履职。通过异地协作,解决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面临的跨区域现实问题,通过开展监护评估、支持起诉、隐私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为婴儿回归家庭作出更优选择。

典型案例三:单某某猥亵儿童案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关键词

网络性侵 电子数据 隐私保护 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单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小芳(女,13岁),2021年7月至8月间,单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多次诱、强迫小芳拍摄传送敏感部位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2022年1月24日,北京朝阳区人民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单某某提起公诉,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把握网络性侵犯罪特点,注重客观证据固定

(二)及时阻断隐私传播风险,多途径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办案发现嫌疑人曾将被害人敏感照片及视频上传至网络,检察机关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拦截阻断视频传播,保护被害人隐私权,避免二次伤害,减轻被害人及家属思想压力。同时委托专注人员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创伤,为其申请援助及小额爱心救助,做好被害人的支持和经济帮扶。针对被害人是因网恋遭受侵害的情况,向其父母开展网络安全、青春期性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三)加强法治宣传,做好犯罪预防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青春期未成年人性意识萌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保障涉案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该案改编为“朝阳晨钟”品牌自护教育课程的典型案例,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系统讲解常见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提示广大青少年警惕网络中“隔空性侵”等新型犯罪,增强法治意识,守护自身安全。

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四: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和解案

——检察监督促成和解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益

关键词

隐私协商监督 抚养费纠纷 隐私检察和解 矛盾化解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男,2012年4月2日出生,起诉时7岁)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履行对其抚养义务。2020年9月25日,西城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张某系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相应抚养费。被告张某认为,该隐私判决书对抚养费计算错误,故不服西城区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西城区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张某向北京西城区人民申请监督,西城区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经审查认定,本案抚养费计算所依据的事实出现变化,需要重新计算。2022年12月16日,张某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撤回再审监督申请并依法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西城区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调查核实,明确案件事实

西城区受理张某监督案后,经审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关联两地三家法院的六次裁决,涵盖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抚养费支付、治疗费认定、赠予效力等问题,多项隐私关系交织,致使该案纠纷持续时间长,协商程序繁冗,案情疑难复杂。经承办检察官与原案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了解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理由,全面梳理各方诉求及证据,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支付,而计算抚养费数额所依据的事实确有变化。

(二)找准矛盾源头,促成双方和解

在查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捋清矛盾症结,拟定案件处理方案。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已持续三年,各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涉案未成年人又因身体残疾急需抚养费保障治疗与生活,检察机关确定该案核心工作为化解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后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通过亲情感化、释法说理,逐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破解僵局,化解矛盾,更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同意撤回再审监督申请,一次性支付2019年之后的36个月抚养费,并约定后期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

(三)衔接跟进执行,实现案结事了

为保证和解协议切实履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同法院执行庭沟通,移交和解协议,及时解除对张某账户的冻结,保障后续抚养费履约支付。同时,与双方当事人密切联络,确认资金筹措、支付方式、钱款转账等各个环节无误,使抚养费支付落实到位,张某某得到及时治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家事隐私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家事纠纷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特殊性,依法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跟进执行。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既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也要充分发挥“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作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争议,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平息纠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五:诉前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整治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发挥公益协商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网络保护

关键词

网红食品 无底线营销 行政公益协商 儿童健康权

基本案情

北京铁运输在进行互联网公益协商线索排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三个平台内部分经营者使用“儿童糖果”“儿童休闲网红小零食”“儿童节礼物”“儿童零食”等标签,宣传、售卖“整蛊”“恶搞”的肢体糖、“猪饲料”、眼球糖等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并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宣传用语。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喜欢猎奇,同时缺乏足够的辨识力,面向未成年人营销低俗恶搞、不雅包装的无底线食品,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借助第三方公司开展数据筛查并固定证据

2022年1月19日,国家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北京铁运输充分发挥互联网公益协商职能,登录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平台进行线索初查,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筛查并进行证据固定,查明上述三家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侵犯儿童健康权。

(二)厘清行政职责,以行政公益协商立案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检察机关查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案三家公司所在地的北京A区、B区、C区场监督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能,应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的违法行为,但未能依法履职,2022年8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上述行政主管单位以行政公益协商立案。

(三)灵活运用磋商意见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

根据各行政机关所在辖区内电商平台的违法程度和违规商品数量,灵活运用磋商意见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基于甲公司平台内售卖“肢体糖”的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法向A区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基于乙公司和丙公司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检察机关与B区场监督管理局和C区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开展公益协商诉前磋商,督促履职。

(四)督促整改并持续跟踪,确保治理效果

经制发诉前检察建议,A区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甲公司平台将13件商品下架处理,并对辖区内平台进行排查,处置涉嫌违法线索。经磋商,B区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下架涉及低俗用语宣传儿童食品的违规商品6个,并约谈指导乙公司整改优化平台现有规则和策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C区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核查违规线索,督促平台开展全网排查,对33家违规商家采取下架整改措施,在全平台内下架涉及低俗用语宣传儿童食品的违规商品81个。后检察机关持续开展跟踪监督,不定期检索平台内是否继续售卖涉案食品,共发现30余条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机关督促整改,持续净化网络营销环境。

典型意义

通过网络平台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和售卖低俗恶搞食品,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敏锐捕捉网络领域涉未成年人新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协商检察职能,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借助第三方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监督质效。灵活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常态监管治理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以上关于“山东诸城亲子鉴定纠纷解决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站。

DNA科学还原生命本真

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63号工商银行2楼

Copyright © 2002-2020 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14489号-6

匿名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