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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行业,费用到底是怎么算的?

发布时间:2025-09-11    浏览量:469

鉴定行业,费用到底是怎么算的?

一、鉴定费收费依据

前言:近期,小必陆续看到了关于医药行业的两大新闻,首先是康美药业证券集体协商,一审判决公司和相关人员承担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4.59亿元;

其次是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税务局稽查通知责令限期缴纳税金3.4亿元;

两则新闻无非就是反映了医药行业的两种现状,一面是上公司为了粉饰业绩造假,以“税”换股价;一面是医药企业面临“两票制”以及政策集采后不断压缩的利润空间,还总是无处安放的“各种费用”,只能以“票”换“税”自我安慰。谈到医药行业“各种费用”的处理,小必结合亲历过的案例总结下来,不成熟的认为只要各位老板和谋士踏踏实实、真正的把工作做细,具体到费用的构成,实质证据,以及配合不同的商业模式,几乎所有该行业内真实的费用都应该能“见光”,选择“买票”的,只能也肯定是“懒政”的结果。

处理方式

这里,小必就简单列举下如何分类处理道不尽苦水的费用:

01、自营模式下的佣金和广告宣传费

这种模式下,医药企业有自己的销售团队/部门/销售子公司(“两票制”下,医药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子公司应该不受限制),也可以跟有渠道资源的医药代表合作,支付佣金和场推广费,并取得相应的合规票据,便可在税前扣除(这里,我们暂不讨论商业谈判中总提到的“净收”问题,如果真遇到这样的合作方,那估计都是渠道非常牛逼的“大拿”,这个时候企业总是要考虑换算成税前的成本,再寻求合适的方式来解决,毕竟丰厚的利润更重要)。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佣金扣除比例是合同金额的5%,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是收入总额的30%,虽然各位老板总是嫌低,但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是在母、子公司都有发生,而且还可以利用关联企业协议分摊,那岂不是可以达到双倍叠加的效果?

于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占据收入比例接近35%的费用就能税前扣除了,剩下的呢,接着

02、产生于CSO的费用(除佣金和推广费外)

CSO又称之为“合同销售服务”,或者我们可以说是“合同销售外包服务”,这里,请各位千万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CSO,认为凡是CSO都是“虚开”,其实,真实的医药销售行业是需要很多工作的:学术研讨、场调研、产品指导、用药反馈、病例搜集、临床数据调查、场秩序维护、场渠道建设等。这些工作其实在很多医药企业肯定有相应的团队在负责处理(只是有可能没有被意识和提炼出来),只要在合同销售外包服务中约定好具体的服务内容、交付成果、核价基础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真实发生后合规取得发票,都是可以100%税前扣除的。

CSO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不同区域、不同产品都有可能会有单独的CSO合作方),这些并不能说明就是“虚开团伙”,只有当这些CSO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办公人员、无相应胜任能力、无真实交付成果、频繁交易、资金总回流到关联人员、更后定额开票,甚至走逃失联,才会是“虚开”无疑。

所以老板和各位谋士们,企业真实发生的各种合同销售外包费用,咋就能被你们自己定义成“拿不到台面”的费用呢?

说到这里,小必为你们简单罗列下,这些费用到底该怎么安放:

03、产生于配送、互联网直营和CRO的费用

“两票制”后,还有不少医药企业采用直营+专注配送的销售模式,医药配送从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分拣、物流系统等方面都有相较一般配送更专注的要求,这时候打造或者外包专注医药配送服务也是费用直接产生的真实来源。另外,满足条件的医药企业完全可以搭建自己的互联网直营门户,再以区域CSO辅助实际使用指导、质量保证、用户使用反馈以及后续维护等,这些费用的产生都能真实溯源且得到税前抵扣的效果。

CRO又称为“合同研究服务”,大部分医药企业是有自行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的,病例数据搜集、分析、临床访谈反馈等在研究过程中都会用到,哪怕就是简单的药品包装,也能因为工业设计归类于“新创意”,这些费用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不仅能全额100%,还能加计100%(医药制作业),老板和各位谋士们,好好研究下这些费用的处理,还好意思再诉苦吗?

结语

以上三类其实应该是目前医药行业的不同商业模式,相信大部分医药企业都不会限于一种模式或者只经营一种类型产品,所以不同的产品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或者多个模式结合,各种费用的发生自然会有多种方式,也不会再被比例限制或者粗暴的用“票”解决了。

以上,小必的简单列举,希望能有所帮助!更后,咱们谈费用的“安放”,当然前提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带“灰色”这个税收上不好评判,这块还是建议大家参考下IPO医药企业面临审核的标准吧(毕竟IPO都能过,那还是经得起考验的)!

原标题:医药行业醒醒吧,别总“税”不清醒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孙爱莲

2018年8月的解析——

核定征收政策可能收紧,医药CSO不得不防

引言:在两票制政策背景下,原来的医药代理商身份转变纷纷为医药CSO(合同销售机构),盈利模式也由之前赚取药品销售利润,变为通过实现厂家委托的营销推广外包服务来获取服务性收益。医药CSO在其自身的经营中,往往凭着个人独资企业单征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来使得其税负始终都能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之下,然而在国地税合并之后,且有日前各地影视行业“工作”恢复查账征收的风声之下,医药CSO应当早做应对。

一、医药CSO节税的两大法宝

(一)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责任形式

实践中,医药CSO往往会选用个人独资企业(少部分为合伙企业)作为其责任形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医药CSO选取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责任形式,在税收上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二,在增值税征管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作为单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其可以自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同样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另外,许多地方(以开发区或医药区为主)为了吸引医药CSO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前往注册,也会承诺给予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第三,纳税申报纳税程序方面,只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相对简单且有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0]91)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相对于一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涉及大量发票凭证的处理,而医药CSO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且在获得核定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后在申报纳税方便更加简便。另外,医药CSO企业通过上述预缴税款的政策也可以在短期内实现资金的充分利用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获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

根据财税[2000]91文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收入、费用核算不清);(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另外,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财税[2000]91文的规定,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相应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践中,医药CSO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获得地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格,另外医药CSO一般都注册为“咨询公司”,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多都将咨询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这样通过获得核定征收的待遇,医药CSO一方面达到了有效较低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普遍在3%左右),另外核定征收比较查账征收对其账簿管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管理较为宽松,使得CSO可以通过不合规的发票处理来为药企解决销售费用不断增高的问题,但这也同时使得其虚开发票的风险也相应加大。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二是,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这两项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中都没有对应的规定,这也使得医药CSO可以长期保持核定征收的待遇,这或许也是其低税负的制度保障之一。

二、新背景下医药CSO核定征收政策收紧绝不是捕风捉影

(一)税收法定进程不断推进医药CSO核定征收前景不妙

2015修订的立法法专设条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制体系中获得确立的标志。且全国人大也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税收法定。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医药CSO继续享受核定征收前景堪忧

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就有“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的要求。

今年5月,因某艺人的“阴阳合同”被曝出的事件,而直接了导致税务机关加大力度对影视行业进行税收征管,其国内税总局在7月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这一规定也被解读为影视行业甚至大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将会收紧,因此这也为医药CSO继续享受核定征收的前景蒙上了又一阴影。

事实上,从2017年开始已经有医药行业人士反馈许多地方已经不再批准进行新设企业的核定征收,而目前全国大概只有300个县区一级税局批准新设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三)国地税合并将使医药CSO核定征收政策进一步收紧

从今年6月的省级税务机关的国地税合并完成之后,进入7月下旬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完成国地税系统的合并。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可能有,将使得原来国地税机关之间的政策适用分歧消失,税务机关可以集中资源进行强化征管,进一步挖掘税源,大力提升征收行为的投入产出比。合并之前,利用国地税税务处理不一致,信息不通畅,地方税局自由裁量权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可能在合并之后被否定。

因此,医药CSO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待遇,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很有可能会被加大审查的力度,很有可能借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定期进行鉴定的制度,未来大部分医药CSO想长期维持核定征收恐怕难度会很大。

三、核定征收如改为查账征收,医药CSO如何应对

(一)已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改为查账征收

虽然财税[2000]91文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但也有个别地方就核定征收资格的鉴定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北京财政局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就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另外,杭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也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对原已鉴定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次年可不再重新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另外,南京、宁波等地也有相应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鉴定程序。

根据以上地方税收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如已经给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医药CSO如遇到税局突然改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抗辩,并启动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协商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已经核定征收不等于不需要做账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注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因此,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医药CSO也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文之所以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是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部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成本、收入、费用核算不清,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所得的真实信息,所以不得已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核定征收基本上都是按照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这就是说,像医药CSO这类个人独资企业其虽然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核算较为准确,税务机关能够查清企业税收是否存在问题,所以要求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核算要规范。财税[2000]91文第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据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医药CSO,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该通过做账保证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结语:随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完善,医药CSO能否长期享受核定征收带来了低税负存在疑问,但是在遇到税务机关突然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情况下,还是要具体判断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权限,是否有权力要求按照查账征收标准补缴税款等,医药CSO要做好相应准备才能应对好核定征收政策的变化。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

二、鉴定费用应如何收取

1、应急预案修订期限是否改变?

Q:今年4月1日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预案修订年限是否改变,还是3年吗?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第35条、36条、37条,对应急预案修订作了明确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Q: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企业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还是待应急预案到期再根据新的导则编制预案。2、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在法规标准变化后修订预案,是指这些法规或规范有相关条款变化就要修订,还是有较大变化的时候修订?

A: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或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在修订时再按照新导则进行相应调整。

3、应急预案修订期限事宜

Q:新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管理下,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3年之说的标准出处是什么?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4、新版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评估报告标题问题

Q:根据GB/T29639-2020的附录A,报告名称叫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但是根据应急管理部2令的要求,报告名称叫做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想问一下现在应该按什么名称进行确定。

A:两个名称都可以用。

综合性问题答复汇总

1、企业应急值班要求

Q: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请问这个是必须应急处置技术组成员值班吗,企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值班能不能满足此项要求。

A:之所以要求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主要是考虑危险物品种类繁多、理化性质各异,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等存在较大差异,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时,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专注指导和智能支持,以便正确有效处置险情或者事故,降低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风险。

2、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的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0: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装置也需要吗?

Q: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2019版)的附表应急准备工作表,其中要素10(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厂也需要设置吗?

A:应急事故池,是用来处置事故状态下的泄漏物、救援产生废水的临时储存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均应设置。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的工厂,发生火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废物,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消防废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3、无污染的工厂是否需要设置应急事故池

Q: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2019版)的附表应急准备工作表,其中要素10(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厂也需要设置吗?

A:应急事故池,是用来处置事故状态下的泄漏物、救援产生废水的临时储存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均应设置。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的工厂,发生火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废物,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消防废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4、报废的手提灭火器如何处理?

Q: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注回收呢?

A: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注维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95-2015)“7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以上回复供您参考。

5、一岗双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相关法规吗?

Q:一岗双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相关法规吗?

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次数是多少?

Q:应急管理部1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请问,企业是否对制定的所有专项预案每年都要演练一次,所有的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练一次?

A: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应急管理部2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请正确理解“一次”的意思,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更低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规模企业人员在10人以下,是否可以不做安全台账?

Q:我有一小规模企业、人员10人以下!地方政策检查说要做安全台账!我们属于一般的金属切割加工!焊接等有相应的上岗证!请问是否需要建立安全台账!个人觉得此类加工一般技术难度不高!操作简单!安全风险小!况且企业自身也对员工的操作作业做了个人防护!如防护眼镜、口罩、耳塞、还备有一般创伤用的药水、等作为企业安全防护!现在的情况是政策职能部门来就检查文字性的东西!实际需要的根本不看!所以咨询!

A: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档案和台账等。

8、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括内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是什么意思?

Q:请问根据安监总局320令,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括内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是什么意思?有了压力焊工证是否还需要领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A: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如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要按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9、职业健康查体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安全费用

Q:您好。职业健康查体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安全费用?

A: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查体费用不可以纳入企业安全费用。

10、请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什么人?

Q:你好,请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什么人?处理文档的文员也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很急,麻烦解答一下,谢谢了~

A:您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明确定义,请登录本部网站法规标准查询

11、汽车起重机驾驶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还有要求?

Q:特种作业目录十二大类中,无明确要求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是其中的“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是否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呢?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到底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件才能合法合规呢?PS:驾驶55T汽车起重机。

A:您好,在特种作业目录“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中不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工种,应急管理部门对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不按照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及管理的咨询答复汇总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Q: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注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针对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负责人是外国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总部出具证明即可?那么总经理算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A: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注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按照要求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2、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的审批审批部门是谁?

Q:你好,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AQ3025-2008)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附录B中的高处作业审批部门不一致,请问以哪个标准为准?

A:关于标准条文解读,建议咨询该标准起草单位。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3、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范围是什么?

Q: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提到的“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2、3”是中心词是哪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都做?还是仅仅是间歇半间歇反应的才做,连续反应的不做?另外该文仅针对精细化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精细化工

A: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中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照规定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定义请查阅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2.0.1条。

4、什么是爆炸危险性的化学品?

Q: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怎么理解,煤气、柴油、氨水、液氧、煤粉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A: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5、城镇燃气企业的特殊作业执行标准是什么?

A: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作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2828条目是否包含闪点在60以下的燃料油?

Q: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中第八条说明:“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按照此规定,场上销售的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不大于60的,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A: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低于60的,可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7、连续聚酯(PET/PBT等)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

Q:您好!我是一名化纤行业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有个疑问。依据(2013查询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涤纶生产属于第14项聚合工艺。但依照我们多年经验连续聚酯具有以下特点:1、PTA法连续生产工艺,酯化物为BHET,性质稳定,没有爆炸危险;2、聚合反应在真空状态下进行,不会出现超压情况;3、聚合反应虽然是放热反应,但这个过程需要加热的,一旦停止加热,小分子产物出不去,聚合反应会停止。

A:连续聚酯生产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8、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吗?软管可不可以?

Q: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2008]26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6条:“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参照该规定,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吗?软管可不可以?

A: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0、干冰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Q:领导:您好!二氧化碳(液化的或压缩的)在危险化学品目录里,请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如今,干冰广泛应用于食品快递、生鲜、设备清洗等领域,但是在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干冰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呢?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回复。

A:干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干冰是固体,压缩二氧化碳是气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二氧化碳只是针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节日、假日是否包含周六、周日?

Q:请问:GB30871-2014中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节日、假日是否包含周六、周日?因我公司是24小时流水作业,不存在周六、周日休息的情况,那周六、周日的动火作业是否升级管理?

A:节日、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确定,周六日属于假日。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是否需要备案?

Q: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在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删除了。上述法规的此条内容。是否现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如何证明企业已依法备案。

A: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备案。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设计更大量如何确定?

Q:负责人您好!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第4.2.2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更大量确定。请问危险化学品储罐存量是按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更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计算,还是按照设计中高高报警切断进料的这个值计算,或者是别的原则来确定这个设计更大量?在具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时候究竟如何确定这个设计更大量请回复,谢谢。

A:经商标准起草单位,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更大量,即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更大容积计算。如有疑问,请咨询标准起草单位。

15、当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不超过1吨,是否可以免于检测?

Q: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不超过1吨,就可以免于检测。例如我开发新化学品,研发供对方用于研究,产量只有100kg,就可以免于此鉴定和分类。

A: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第四条规定“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对于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可以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建议此类化学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掌握化学品的基本危险性信息,加强安全管理。

16、特种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四部门公告是什么?

Q:特种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四部门公告到底是2020年1还是2020年3,因网上流传的红头文件为1,贵部网站上的公告显示为3,想确认下

A:您好,以我部网站发布的文为准。感谢您的意见。

17、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Q:老师,您好,很多物料的MSDS(安全数据说明书)上显示其成分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里的成分,但是含量低于70%,但是危险性说明里显示“严重损伤/刺激眼睛: 分类 2A 皮肤腐蚀/刺激: 分类 2、皮肤致敏物: 分类 1”等,这种化学品到底算算不算危险化学品?(也就是到底根据成分判断还是根据危险性识别中的分类1,2?)是否必须存放在有资质的危险品仓库?比较急,恳请您的答复,多谢。

A:此类产品根据危险性分类若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但是,如果此类产品本身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不符合70%原则,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的规定,那么该产品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不需要存放在有资质的专用仓库中,但存放的仓库也应满足建筑防火规范等要求,确保安全。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

18、安监总管(2013)76文件是否失效?

Q:2013年以前,很多中小型化工企业都是用建规设计建设的,精细化工规范(GB51283)公布后,很多中小型化工企业新的技改项目更符合精细化工规范要求,如果仍然执行(2013)76文件,势必一个厂区需要执行建规、化规、精细规三个规范,建议:76文件同样适用于精细规范(GB51283)。盼回复!!!

A:(2013)76文件尚未废止,仍然有效。GB51283的发布单位不是应急管理部门,请向该标准发布单位反应问题。

19、企业燃气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参照什么标准?

Q:请问,企业在营建压缩天然气站的时候,应该与附近居民住宅的更小安全距离是多少?

A: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可查阅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条文。

20、LNG加气站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是什么?

Q:我目前在LNG加气站做安全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其他专注)我想咨询下,LNG加气站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应该是化工(危险品)还是其他专注(燃气)。希望得到解答。

A:您好!LNG加气站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一般是“其他安全”,若地方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2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已经实施了,请问原来的安监总管三[2012]103是否被替代废止不用了?

Q: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已经实施了,请问原来的安监总管三[2012]103是否被替代废止不用了?没有看到废止的文件,不知道是否两个都要用

A: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22、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属性是什么?

Q:我司建设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该项目包括广州LNG应急调峰储气库项目和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为首期两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远期预留两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并改建一座可靠泊14.7万立方米LNG船舶的专用码头和相应配套设施,设计规模为100万吨/年周转量。现咨询该项目到底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还是算城镇燃气建设项目?

A: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看该项目燃气是否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日常监管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请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23、全国危险化学品鉴定资格的机构有哪些?

Q:因我公司有新产品出来,成分比较复杂,想对该物质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请问全国有危险化学品鉴定资格的机构有哪些,出的报告能得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因为我们怕产品当一般化工产品卖出去以后,万一属于危险化学品,会遭到处罚。谢谢。

A:请查阅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

24、精细化工项目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距离应该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还是安监局76文件中要求的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

Q: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安监总管三(2013)76令)之后,设计院、各类专家以及当地安监部门,不论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只要有易燃易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或者重大危险源,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要求按照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执行,精细化工中封闭的甲类生产车间距离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12米,还是安监局76文件要求的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甲类装置的30米。

A:76文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5、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适用范围?

Q:该指导意见中“(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请问以上描述的意思是否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或者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

A:请理解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

26、溶剂回收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Q:更近遇到一家企业,产品、副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萃取剂为危险化学品,该萃取剂需要重复回收利用。另外该项目目前为中试项目。请问该项目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吗?

2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如何执行的问题

Q:您好,请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对于在适用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按照公告13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如果某个项目即适用公告13文件,也适用于两个标准,是按照公告13计算还是按照两个标准计算?

A: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两项国标,是在结合13公告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的,因此对于该两项国标适用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再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如果某个项目既适用公告13文件,也适用以上两个国标,则只需按照国标要求计算即可。

29、车用尿素溶液是危化品吗?

Q:您好!经和徐州的应急管理局了解,表示:1、车用尿素为危化品,物流企业不得擅自存放。2、加注设备必须有相关许可方可使用。3、必须做相关安全评估和环评请问部司,他们的回复是否正确?我查询到尿素并没有在危化品目录,目前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公司内部运营。麻烦您这里核实。

A: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

30、如何判定不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的指导文件

Q:通过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这个方式是合适的吗?是否某个化学品有表中提到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的一种就属于危险化学品呢?对于学校方面向老师同学解释某些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希望可以提供相关指导文件,谢谢。

A:可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0令)确定其物理危险性。

31、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安装在入口线还是出入口都安装?

Q: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安装在入口线还是出入口都安装,在石化规上要求是安装在入口线上,重大隐患判定导则上没有明确,请求给与答复。

A:从防范事故的角度考虑,出入口都应该安装紧急切断阀。

3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加油站?

A:不需要。

33、危化品目录条目第481项的错误

Q:危化品目录第481条品名错误,将二甲双胍当成马钱子碱记录。危化品分类信息表的这一条目是正确的

A:将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修订时予以纠正。感谢您的关注!

34、碳素企业焙烧车间焙烧炉为非强制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安装快速切断阀?

Q:您好,碳素企业焙烧车间焙烧炉为非强制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安装快速切断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1.1要求,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根据上述规程不需要安装。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建材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未明确强制送风和非强制送风是否需要安装

A:感谢您的留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建材行业第3条“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对非强制送风方式同样适用。企业应自行评估目前送风方式是否存在回火的可能性,如有,则需安装快速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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